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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復工復產,青島“免罰清單”擴容,新增67種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

2020-02-22 11:16 半島網閱讀 (92426) 掃描到手機

半島記者 王媛

22日,記者從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在疫情最吃勁的當前,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研究起草了《青島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以下簡稱《清單2.0版》)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記者注意到,相比于2019年首次發布的“免罰清單”,此次《清單2.0版》將免罰范圍再擴充,新增了67種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

記者采訪了解到,2019年,為優化全市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著力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標深圳、借鑒上海、湖北等省市做法,制定并發布了《青島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1.0版》),對8個行政執法領域的30項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首次建立容錯機制。《清單1.0》不僅是山東省的第一份,在全國副省級城市層面也屬首份,細化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突出“溫情執法”,避免 “一刀切”,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清單2.0版》將免罰范圍進一步擴大,增加了共計67種輕微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廣告、商事登記、電子商務、食品、計量器具、認證等多個執法領域。有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各界人士可提出意見建議,并在2020年3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向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反饋意見。電子郵箱:qdgsfgc@qd.shandong.cn,郵寄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83號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郵編:266071。

附件:《青島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征求意見稿)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廣告主在其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宣傳單等發布,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過三個月,廣告發布內容未超出前期批準內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4.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5.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規定,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但已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 違反《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未載明審查批準文號,但已取得保健品廣告批準文號,且發布的保健品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7.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8.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但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9.違反《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省外廣告審查機關批準的廣告到本省發布的,發布前未到本省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辦理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0.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的;

11.違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2.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從事規定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3.違反《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個體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6. 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屬于首次被發現且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7.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申請變更登記,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9.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未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1.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屬于首次被發現且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進入平臺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建立更新檔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標識缺少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或者聲明內容不完整的;

26.違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材料并通過審核的;(建議刪除)

27. 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8.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29.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0.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1.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2.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3.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4.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35.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報告、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屬于首次被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6.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7.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醫療器械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38.依據《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醫療器械存在缺陷,但該企業已采取召回措施,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9.違反《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未按規定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0.依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造成上市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2.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化妝品名稱或者標注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3.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未依法標注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或者生產者名稱、地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4.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未標注產品標準號或者未標注質量檢驗合格證,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5.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化妝品包裝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妝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字體高度小于1.8毫米;或者注冊商標外的標識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體大于相應漢字,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6.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有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保護記錄、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48.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符合第六十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4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經發現后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的;

5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進口和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5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開展計量檢定工作,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5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53.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未標注凈含量,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54.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55.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

56.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眼鏡制配使用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5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未依照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

5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5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制定標準不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1.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6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辦理的;

6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5.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6.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7.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