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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中受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聚焦侵權糾紛,律師在線為您分析

2024-01-23 17:48 半島都市報·半島新聞客戶端閱讀 (71846) 掃描到手機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等等都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些權益都應當被保護,但現實生活過程中市民常常會遇到上述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出借車輛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擔責?比賽中受傷,對方有無賠償責任?1月23日半島問法熱線開啟侵權糾紛專題,上午9點30分,山東創凡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琎律師和山東創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劉宗霖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就市民身邊發生的一些侵權問題進行了專業的解答。

上午9點30未到,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就響了起來,市民陸續來電咨詢。“前段時間我和同學小王參加了一個足球比賽,我是守門員,同學是對方足球隊的前鋒,我在開球的時候足球飛出后打在了同學的面部。”小陳告訴劉宗霖律師,雖然后來兩隊隊員及時將小王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仍然導致小王一只眼睛視網膜脫落,造成十級傷殘。

“現在對方家長找到我還有兩隊隊員及學校共同支付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我覺得當時大家都是自愿參加比賽,且自己并不是故意造成對方受傷,自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小陳表示,現在非常的害怕和糾結。

劉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你的描述,你們自愿參加足球運動,屬于一種競技比賽,競技比賽本身是一種具有較高風險的體育運動,小王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體育系學生,對于此類體育運動所可能導致的風險,理應充分知曉,其自愿報名參賽,既是比賽過程中風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風險的潛在承擔者,對于相關風險也應當自行負擔。”劉律師表示,如果根據你的描述,你的開球屬于比賽中的正常行為,并不存在故意情節,因此從法律上來講是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如果對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大概率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劉律師講,但是從維護同學的關系的角度,建議去醫院進行探望,也可以出于同學良好關系的角度進行適當的補償。

汽車是我們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因為汽車發生糾紛的情況也不在少數。王先生經營一家汽修廠,名下有一輛轎車,作為客戶修車期間臨時應急用。“由于我自己平時基本不開,保險到期后就沒有及時投保交強險。前段時間,客戶李先生的車輛發生故障,送到我的修理廠維修,為了方便借用了我的車輛替代出行。”王先生告訴王琎律師,后來李先生駕駛車輛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對方駕駛員受傷及兩車受損。

經交警認定,李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客戶李先生要求我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我想詢問律師,駕駛人是李先生,自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王先生詢問。

王琎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的客戶李先生是本次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的直接侵權人,應對徐先生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琎律師表示,但是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每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你的車輛未購買交強險,這就是你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因此依法應當對傷者和車輛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琎律師提醒,廣大車主和駕駛員,行車應有“險”,無“險”不行車。

侵權責任發生在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一旦越線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根據當天的來電情況對部分市民遇到的侵權糾紛進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市民參考。

市民提問

問題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結婚”父親房屋被霸占該如何維權?

一位80多歲的老人打來電話,稱自己兒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一位河南女子強迫結婚登記,并將老人驅逐家門,霸占房屋。老人目前生活非常困難,如何能讓該女子與兒子離婚,并返還侵占房屋?

律師說法:如該市民所稱屬實,則建議通過訴訟途徑宣告老人兒子結婚登記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及立法本意,結婚雙方必須自愿登記結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真實表達其意思的,不能真實的理解結婚的意義及婚姻中的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等,因此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另外,若該老人目前生活困難,建議到法律援助機構咨詢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問題2:施工單位破壞了灌溉溝渠,導致樹苗死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020年沈先生在自家村莊的流轉土地種植苗木,樹苗種完后,沈先生委托某建筑公司進行場地優化。在施工過程中,建筑公司意外將沈先生已經建好的灌溉溝渠損壞,導致無法繼續進行灌溉。事故發生后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維修灌溉溝渠并賠償相應損失,可對方拒不同意。雙方溝通未果,沈先生一生氣,干脆選擇停工,不再對種植的樹苗進行任何相關工作。由于樹苗長期未能灌溉,現在已經枯死,沈先生詢問律師,建筑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枯死苗木的全部損失?

律師說法:建筑公司將灌溉溝渠損壞后未采取修復措施,導致沈先生不能像以前一樣正常引水灌溉,是原告苗木枯死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建筑公司是否承擔全部責任,則需要通過第三方機構現場勘查鑒定,根據最終的鑒定意見來判斷。灌溉溝渠被損壞后,沈先生除了要求建筑公司恢復原狀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進行灌溉,但沈先生卻放棄對苗木的正常施肥、除草、澆水等管理,這也是導致苗木發生大面積死亡的原因之一。《民法典》中有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沈先生在權益受到侵害后,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以至于損失不斷擴大或者發生新的損失,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此特別提醒,被侵權人切不可自恃他人會負責賠償而放任損害結果的不斷擴大,最終可能得不償失。

問題3:“熊孩子”在他人看護期間弄傷小朋友,責任由誰承擔?

黃先生的外甥小張今年12歲,平常比較淘氣。前段時間的一個周末,小張的父母因工作繁忙,沒時間帶孩子,就委托黃先生幫著帶小張,黃先生同意了。黃先生帶著小張來到公園,在玩耍過程中,小張把一名小朋友打傷了,黃先生當時并沒有進行制止。受傷小朋友的爸爸看到后,馬上找到黃先生要求賠償。黃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并不是小張的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小張12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游玩時對小朋友造成人身損害,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也就是小張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黃先生受小張爸爸的委托,將他帶到公園玩,在此期間對小張負有保護、管理和教育義務,在小張傷害其他小朋友的行為發生時應及時制止,而不應該置之不理,所以黃先生在監護過程中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兒,好動且自控力差,自我防護能力弱,易受損害的同時也容易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因此受委托人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應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教育講到位、措施落實做到位,規范日常管理,防止危險事故發生。

問題4:小泰迪犬叫了幾聲對方受傷,狗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魏女士養了一條小泰迪犬,每天都會在小區遛狗。前段時間魏女士在遛狗時沒有牽狗繩,經過站在路邊臺階上的鄰居陳女士時,小泰迪犬突然叫了幾聲,嚇得陳女士一個踉蹌,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表情很痛苦。魏女士趕緊將人扶起,并隨即陪同陳女士到醫院檢查治療,經醫院診斷陳女士是右橈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魏女士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出院后,陳女士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要求魏女士承擔傷殘賠償費。魏女士詢問律師,自家的小狗并沒有咬人,只是叫了幾下,需要承擔對方的傷殘賠償費嗎?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犬類致人損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撓等與人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類靠近陌生人吠叫、聞嗅等行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發生身心損害的后果。雖然魏女士飼養的是一只小型的泰迪犬,但犬類動物存在一定攻擊性以及傳染疫病危險性,且事發時魏女士在遛狗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與陳女士相距較近,足以使人產生緊張情緒,故狗的行為與陳女士受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陳女士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面對狗的吼叫應當具有基本的避讓常識,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理能力。因此魏女士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的賠償比例則需要通過司法途徑,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認定狗的吠叫與陳女士摔倒受傷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對損害結果的參與程度來判定。

問題5:同行短視頻“拉踩”自己造成損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周先生的公司在某短視頻平臺經營服裝店,生意和口碑一直不錯,在網上有自己的特定詞匯。近段時間以來,周先生的公司發現頻繁收到舉報,且大量買家紛紛要求退款,這令周先生一頭霧水。后經了解得知,一切都是同行某公司在背后“搞鬼”。該公司通過非正常途徑注冊一系列平臺賬號,陸續發布惡意詆毀周先生公司的視頻,引發了嚴重的負面評價。此外,某公司還散布有關周先生公司的虛假及誤導性信息,煽動買家鬧事。這導致周先生公司客戶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機會喪失,對公司的商譽及效益造成了嚴重影響。周先生詢問律師,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自己公司的損失?

律師說法:某公司通過若干短視頻平臺賬號,多次使用了周先生公司的特定詞匯并@周先生公司等短視頻平臺賬號發布不實信息,足以認定周先生公司系被訴侵權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某公司通過偽造事實、片面性陳述、誤導性陳述等方式,刻意公開詆毀、貶低周先生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責任能力,此行為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超出了商業評價的合理邊界,足以認定構成商業詆毀。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周先生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要求對方立刻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在平臺公開發布道歉聲明,同時賠償周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每個公民應當對自己的網絡言論承擔法律責任。

問法感悟

王琎律師:侵權責任糾紛屬于多發性民事糾紛,侵權行為對于社會秩序的破壞是不容忽視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公平,我國特制訂《民法典》,來對個體權益進行保護。侵權責任糾紛中除法律特殊規定外,均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處理此類糾紛時,應全面考慮案件事實,嚴格按照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侵害行為、該侵害行為給他人造成了客觀損害、侵害行為與他人的權益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在以上構成要件均齊備的前提下,應認定侵權行為人應當就其侵害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劉宗霖律師: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權行為時,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保存證據,將對方的侵權行為以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固定。如果對方侵權不嚴重,又愿意溝通協商解決的,雙方可以就侵權事實和侵權賠償進行協商解決。 若對方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相關案例:樓上租戶漏水 樓下住戶受損 相應責任誰來承擔

基本案情

樓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租戶,洗手間內置水管老化漏水,致使樓下業主家中財產受損,相應責任誰來承擔?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華山法庭妥善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化解了三方矛盾。

宮某系某小區302戶業主,董某系宮某樓上402戶業主,董某將402戶房屋出租給朱某。2022年11月14日,宮某發現房屋出現滲水現象,宮某及時聯系402租戶朱某,并在找準漏水點后告知朱某在維修好之前先不要使用漏水點處的自來水管。但朱某未予以處理,在維修好之前繼續使用,導致漏水加重給宮某造成更大的損失。與此同時,宮某從發現出現滲水現象開始便與房主董某聯系,董某稱該漏水事故與其無關,未予處理。宮某將董某、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0000元。

被告董某辯稱,其已將房屋出租給朱某,房屋漏水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應由朱某承擔。被告朱某辯稱,案涉房屋漏水是因為內置水管老化導致的,并不是因為其用水不當導致的,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房主董某承擔。

為緩和雙方鄰里關系,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起初,雙方矛盾尖銳,被告董某、朱某抵觸情緒強烈,堅決拒絕賠償。后經法官多次聯系,告知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被告董某、朱某同意調解,但二人稱各支付1000元賠償款。原告宮某不同意該賠償數額,稱其要申請鑒定將官司打到底。

法官耐心寬慰勸解,釋法明理,一方面引導原告提出合法合理的賠償數額并告知繼續進行鑒定可能耗費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向被告釋明了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及進行原因力鑒定后的法律責任承擔。最終,原告宮某同意對自己的損失作出一定的讓步,被告董某、朱某也表示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原被告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董某、朱某均賠償宮某2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宮某撤訴。

法官提醒

鄰里和睦團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隨著城市居住空間的復合化,類似樓上水管漏水導致樓下滲水財產受損的情形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作為業主、租戶均有責任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按時對生活設施進行檢查,避免因疏于管理生活設施而給鄰居造成損失。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客觀冷靜面對,學會換位思考,弘揚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妥善解決好鄰里糾紛,為締造美好和諧社區環境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