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執行難題 律師給您支招懲治“老賴”
贏了官司錢卻遲遲沒有收到,相信有不少勝訴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12月31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開通聚焦執行專題,本期我們邀請了北京天馳君泰(青島)律師事務所的祝君律師和張堃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被執行人霸房不走我該怎么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我該如何應對?面對市民來電,兩位律師從專業的角度給予了最有效的解答,獲得了來電市民的認可。
12月31日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剛一開通,兩部熱線電話就接連響起,市民卡點集中來電。在來電咨詢的市民中,有一位曾經是被執行人的劉先生詢問:“之前因為生意需要,我向他人借了一筆錢款。因為種種原因,借款到期后,我沒有及時償還,就被借款人起訴了,去年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劉先生告訴張堃律師,之后他想盡一切辦法,上個月好不容易還清了欠款。
“可前兩天去銀行辦貸款,銀行卻說我還是失信狀態。”劉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已經還清欠款了,怎么還是失信狀態?
張堃律師表示,被執行人還清欠款,可以向法院申請將自己從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人民法院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刪除失信信息,同時可以解除對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高消費的限制。“但根據最高院相關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會被通報給征信機構,并在其征信系統中進行記錄,即使法院解除了失信狀態,這些記錄仍然存在于個人征信系統中,作為金融機構評估貸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的重要參考。”張律師表示,除了個人征信系統的記錄外,信用懲戒機制也會對失信解除后的貸款申請產生影響,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會考慮風險因素,對于曾經失信的申請人,即使已經解除,也會被視為不良信用記錄,金融機構可能會更加謹慎,提高貸款門檻或降低貸款額度,甚至直接拒絕貸款。
“因此您應先趕緊向法院提交申請,把自己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里刪掉,恢復正常的信用狀態。然后需要等一等,看看征信記錄隨著時間推移會不會慢慢恢復一些,再去找銀行溝通貸款的事兒。”張律師建議劉先生多向銀行解釋當時失信的原因,以及現在已經還清欠款的情況,爭取讓銀行了解劉先生的誠意和還款能力,重新考慮通過貸款申請。
當天上午平度的一位女士也打來熱線,咨詢一件困擾自己二十多年的執行案件。
“1998年,我被一個來平度拉貨的外地司機開大車撞成4級傷殘,下肢截癱。法院判決賠償20多萬元,保險公司已經在額度內支付完畢。”該女士告訴祝君律師,2000年7月,執行局執行回款約10萬元。“20多年了,剩下的錢還沒有要回來,另外我聽說事情發生后肇事司機就和妻子離婚了,我懷疑他們是假離婚轉移財產,現在我還有什么好辦法?”該女士愁苦不已。
“建議向法院提交紙質申請書,包括限制高消費申請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書、查詢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申請書等,以此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財產。”祝律師表示,另外關于懷疑對方假離婚的情況可以向執行法官提出申請,進一步調查,如果確實具有用假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為,被執行人可能涉嫌拒執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問題1:被執行人霸房不走,我該如何拿回房子?
前段時間,張先生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取得了一處被執行人黃先生的房產。法院那邊都走完程序了,收到了正式的法律文書,張先生就去房產交易中心把房子的產權做了變更。可去收房時,黃先生卻霸占著房屋遲遲不搬走,張先生去協商時不僅差點被推下樓梯,對方還口出狂言,“就是法院的人來了,我也照樣把他們都打出去!”張先生詢問律師,對方就是不搬走,我該如何拿回房子呢?
律師說法: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義務配合盡快交付,如果有能力支付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張先生可以準備好相關材料,比如本人身份證、法院送達的以物抵債法律文書、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變更證明等,向作出執行裁定的法院提交強制遷出的申請。法院收到申請后,會依照法定程序安排執行事宜。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出現暴力抗拒執行等行為,可能會因觸犯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罪名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另外,還有一點對張先生很有利,如果符合條件,張先生可以在法院以自訴案件的形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目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制度,給像張先生這樣的當事人提供了新的維權途徑,它能有力地維護社會秩序,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得以依法執行,是依法懲治拒執行為的有力手段。
問題2:房子因他人原因被法院查封,我該怎么辦?
2018年的時候,陸先生作為被拆遷人,跟拆遷人某公司簽了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里明確約定,某公司拿他們開發的某小區 401室房屋跟陸先生原來的房子做產權調換,作為拆遷補償。前段時間,陸先生去辦理產權證的時候,發現房子被法院查封了。經過了解后得知,2022年的時候,某公司跟張先生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讓某公司給張先生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在執行這個判決的時候,就把401室給查封了。陸先生詢問律師,這房子明明是我的拆遷補償房,現在被查封了我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拆遷安置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基于公共利益對人民居住權益的保障,也是基于物權保護對被征收人所征收財產的價值補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陸先生作為被征收人,已經和拆遷單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協議,并且協議中約定的安置房屋已經具體、明確,具備特定化特征,這就意味著陸先生對這套 401 室房屋是享有特定權益的。而且,該房屋是作為產權調換給被拆遷戶的安置房屋,它具有保障陸先生生存居住的功能,在法律層面,相對于申請執行人張先生的金錢債權,這種基于拆遷安置所獲得的居住權益是具有優先保護的價值和意義的。陸先生可以準備好關于401室房屋雖登記在被執行人某公司名下,但在某公司涉訴之前,陸先生已經依法取得該房產的物權的相關證據。比如說,2018年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件;還有這幾年跟某公司溝通交房事宜的往來信件、郵件或者短信記錄;陸先生之前為了入住做過一些準備工作,像是購買家具、裝修材料的票據等等,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 401 室房屋的查封。
問題3:被執行人將被查封財產轉移導致無法執行該怎么辦?
薛先生跟某制造公司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就起訴了該公司。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制造公司名下的一宗財產,并依法作出了民事判決,薛先生勝訴。到了執行階段,某制造公司的經營者駱某,在明知道財產已經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居然私自把被查封的部分財產抵償給了某機床公司,而其他被查封的財產現在也不知去向。薛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好不容易打贏了官司,結果現在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財產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通過限制對方對財產的處置,避免因財產流失,有助于防止在訴訟過程中財產被轉移、隱匿、毀損或揮霍,確保最終的勝訴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薛先生的描述,駱某擅自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性質惡劣,影響極差,嚴重損害了薛先生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已構成犯罪。執行法院應該依法將駱某的這個案子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一旦駱某被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能給薛先生一個公道,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處;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也有可能追回被他非法處置的財產,盡可能挽回薛先生的損失。因此,薛先生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密切跟執行法院溝通,督促他們盡快按照法律程序,將駱某移送公安機關,同時,薛先生要是發現駱某或者某制造公司有任何新的財產線索,也要及時告知法院。
問題4:“執行和解”未完全兌現,我該如何維權?
2015年,王先生和某公司因為民間借貸鬧上了法庭,后來法院出了調解書,明確某公司償還王先生借款本金還有利息,但是某公司一直不還錢。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王先生和某公司達成了一個“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某公司把名下兩棟廠房租給王先生,租期15年,每年50萬元租金用來抵償債務。前段時間,那兩棟廠房發生了火災,之后 某公司就給王先生發通知,要終止和王先生的租賃關系。王先生詢問律師,“執行和解”協議還未完全兌現,他該如何挽回自己的損失?
律師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王先生和某公司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現在某公司因為廠房火災向王先生發出 “終止租賃關系” 的通知,這就屬于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在這種情形下,王先生有兩種選擇:其一,王先生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就是 2015 年法院作出的調解書。因為和解協議只是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當和解協議無法履行時,王先生有權回到原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框架下主張權利;其二,王先生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執行和解協議本身也是一個合同,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王先生作為受害方有權通過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先生選擇申請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法院會依據剩下的未償還金額進行執行。王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權衡一下選擇哪條途徑更有利于挽回損失。
問法感悟:
張堃律師:在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現很多案件雖然法院已經窮盡措施,但有些案件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面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結果。“終本”只是暫時停止案件執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終本”后,法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繼續有效,被執行人亦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也可在查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繼續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一旦符合條件,執行程序隨時恢復。
祝君律師:把欠債不還當作理所當然,甚至當作一種“本事”,這種“老賴”文化的蔓延,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更嚴重的是,它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現在我國法律日漸完善,對待這方面事件趨勢也是絕不姑息、重拳出擊,追究刑事責任,影響子女上學、就業等強制措施、手段越來越多,“老賴”生活遇到阻礙再去還錢都不一定能及時消除影響,因此,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珍惜自己的信譽,即使為了家人子女,也要愛護自己的征信檔案。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 實習生 張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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