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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都景園居民辦完停熱暖氣又漏水 熱企賠39萬

2015-11-13 08:06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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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氣轉冷,又到一年取暖季,供熱再度成為老百姓關注的話題。如果發現溫度不達標,或者管道漏水家中被淹,或者在供熱收費上有爭議,市民該如何維權?應當拿出何種證據維權?近日,記者梳理了本市法院系統審理的幾起供暖典型案例,發現在這類糾紛中,多是用戶敗訴,敗訴的原因是拿不出證據來,口說無憑,法院難以采信。為此,記者采訪了辦理供熱案件的法官,請她來給大家提些建議。

  案例一 9年前辦了停熱家中被淹熱企賠償

  曹女士在海安路一號銀都景園內有一套頂加閣的房子,早在2004年9月就申請辦理了停熱,供熱公司派技術人員采取關停措施并加貼封條。不料,到了2013年1月8日,屋內的熱力管道突然泄漏,熱水噴涌而出。得到消息時,曹女士還在北京,她買了一張飛機票緊急趕了回來。漏水導致房屋、家具、各種物品嚴重受損,房屋地板大面積起鼓霉變,墻皮爆裂,家具變形,家電也不能正常使用。

  因與供熱公司未能就賠償和修復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曹女士將供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90萬余元,同時將室內供暖設施維修完好。

  經鑒定,曹女士家中暖氣設施漏水,是房屋內供熱給水管道上起總開關作用的閘閥密封失效所致。漏水造成的房屋裝修損失價值11萬余元、家具及物品損失價值為6萬余元。

  漏水原因確定了,那么,究竟是誰應對惹事的閘閥負責?供熱公司認為閘閥位于曹女士房屋內,曹女士不是其公司用戶,也沒有委托供熱公司維護管理設施,應自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一審嶗山法院認為,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曹女士的房屋曾接受了供熱。她于2004年9月申請停熱,供熱公司也做了關停措施。供熱公司作為專業的供熱單位,應保證其采取的停熱措施,能夠確保熱水不進入曹女士房屋的供熱管道。在這一前提下,即使曹女士室內的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也不會發生漏水事故。據此,一審判決供熱公司賠償曹女士房屋裝修及家具、物品損失17萬余元,賠償房屋無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損失21萬余元,以及交通費、鑒定費1萬余元。

  宣判后,供熱公司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擴大了供熱企業給用戶斷熱后應承擔的義務。青島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供熱公司未能提供證據來推翻一審認定的事實,隨后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案例二 稱室溫不達標拒交費拿不出證據輸官司

  2014年,高科熱力公司將家住嶗山區苗嶺路6號瑞納花園的居民姚先生告上了法庭,因為姚先生沒有交納2008~2009年度、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三個采暖季,共計9132元的供熱費。

  姚先生稱,自家房屋的集中供熱溫度不達標,要求高科熱力公司前來測溫,但對方一直未派人前來。另外,2008~2009年度時,姚先生并不是這套房屋的業主。庭審中,高科熱力申請撤回了2008~2009年度供熱費3044元的訴訟請求。

  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先生稱不交供熱費是因供熱溫度不達標,但未提交測溫記錄等證據證明,故無法支持扣減供熱費的主張。于是作出判決,姚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高科熱力公司兩個年度供熱費6088元。

  案例三 租戶三年不交熱費房主索要險過時效

  呂某于2007年11月15日租住了徐州路77號的一套住房,一直到2010年11月15日搬離,整整住了三年。然而,這三年間,呂某始終沒有交納供熱費,欠下了4706元。到了2013年底,供熱公司催討,房東雨某無奈先補交了費用,隨后將呂某告上法庭。

  呂某認為,追繳的熱費已過去多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而且當時沒有交納供熱費是因為供熱不達標。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租房合同中約定是由呂某支付供熱費,其應當支付雨某墊付的供熱費。宣判后,呂某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院,提出室溫不達標是雨某的房屋漏風、漏雨,而且還私改暖氣設備造成的。租房期間,他曾多次提出退房、退租,但雨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

  青島市中院認為,雨某起訴呂某支付相應的供熱費,屬于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應為兩年。因供熱公司于2013年要求雨某交納2007~2010年度的供熱費,雨某于當年12月9日支付了。所以,訴訟時效應該從2013年12月9日起計算,所以雨某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另外,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其中規定了供熱費應由呂某支付。呂某未提交有效證據來證明不應交納供熱費的法定情形,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曾要求退房或退租。

  于是,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呂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設施改造誰出錢共有設施用戶分擔

  2014年,家住大沽路的居民李某被供熱公司告上法庭。供熱公司訴稱,李某居住的樓座供熱系統運行多年,地溝盤管銹蝕老化漏水,嚴重影響供熱。早在2012年5月,供熱公司進行了整改,每戶居民交納800元改造費用,但李某一直沒有交納。

  李某在法庭上辯稱,按照產權劃分,單元閥門后為用戶產權,用戶只承擔室內設施改造費用,室內并沒有改造,不應該交費。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用戶規劃紅線、至居民用戶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止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居民用戶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由用戶委托供熱單位管理、維護。本案中所涉供熱系統位于住宅樓地下室內,而非“樓前”,應屬于在居民樓內,歸全體居民共有。

  轄區的中山路社區居委會也出具了情況說明,改造前,供熱公司、用戶,以及市政公用局、市供熱辦等部門人員一起,在居委會開會協商解決方案,大部分居民同意將改造費800元交給居委會代管,改造完成后轉交給供熱公司。李某當時也參加了會議,知曉交費事宜。該樓上共有37戶,已有35戶交納了費用。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李某向供熱公司支付800元供熱管網改造費用。

  案例五 未辦停熱不交費法院判決快付款

  大唐熱力公司將黃島區海南島一路6號樓的劉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2011~2013年兩年度的供熱費2793元,以及194.9元的利息。

  經黃島法院傳喚,劉女士一直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2年至2013年供熱期內,劉女士并未申請辦理供熱報停手續,熱力公司提供了供熱服務,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熱力服務合同,劉女士就應該交納相應的費用。

  不過,關于熱力公司索要的2011~2012年的供熱費,因供熱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曾向劉女士供暖和催費,法院沒有支持。

  最終,黃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劉女士支付2012~2013年度的供熱費1396.5元及利息45.9元。

  ■支招 想贏官司記得取證拍照視聽資料都行

  “近年來,市南法院辦理的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用戶不交納供熱費用?!笔心戏ㄔ悍ü俳G介紹,這些案件的結案方式基本上是以調解、撤訴、裁定駁回為主。在最后作出判決的案件中,用戶的敗訴率很高。這主要是因為,在案件審理中,沒有幾個用戶能夠舉出充分、有力的證據,僅是口頭述說供熱服務不達標,有些用戶將自行測量的溫度記錄作為證據提交,這些證據顯然難以被法院所采納。

  “只要有維權意識,用戶準備一些基本的證據不是很困難。”姜艷提醒說,例如用戶發現室內溫度不達標,應立即給供熱單位打電話,要求工作人員上門測量室溫,出具測量記錄,這是最有力的證據。關于要求供熱企業來測溫卻不見人來的問題,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委托第三方來測溫。

  暖氣跑水遭損失維權是比較復雜的,主張權益更不簡單。對于此類問題,用戶首先要注意保留證據。事發后可找物業工作人員到現場拍照、錄像,還可以書面記錄現場情況,要求物業工作人員簽字確認,這樣證明效力較高。其次按照責任劃分,向相應的責任主體依法維權。

  收取面積有異議,需要提供房產證與交費單據顯示的面積核對。

  如果購房時,開發商承諾是雙氣房,到冬季卻沒有供熱,或者開發商提供的供熱設施不合格,業主可以先向開發商反映申請供熱或者維修,同時及時報供熱公司協同處理。

  文/記者 任金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高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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