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了進一步加強新建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我市出臺了新的規定,要求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存預售資金。
據介紹,出臺新規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切實做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更好地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我市要求開發商嚴格執行《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購房人所繳納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監管專用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預售資金。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將按揭貸款直接發放到該監管專用賬戶,并在發放貸款的轉賬單據的備注欄中注明“按揭貸款”字樣。
開發企業應將開發項目的監管賬戶、監管賬號、開戶銀行及對應的監管范圍等信息在售樓現場及收款處進行公示,一個項目涉及多個監管賬號時,應公示全部監管賬戶信息,并主動告知購房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按照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具體節點為:(一)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30%的資金額度;(二)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50%的資金額度;(三)主體封頂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70%的資金額度;(四)通過竣工驗收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95%的資金額度;(五)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解除監管。
對于信譽良好且開發資質較高的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和主體封頂三個節點時提高可申請的重點監管資金撥付比例,提高的具體比例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相關證明予以確定。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