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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 青島市北區國順康銘食品被罰5萬元
原標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 國順康銘食品被罰5萬
信網8月15日訊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近日,信網(0532-80889431)獲悉,因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市北區國順康銘食品經營部(簡稱“國順康銘食品”)被食藥監局沒收違法所得及涉案食品,同時被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
公開資料顯示,國順康銘食品成立于2019年3月4日,登記住所為青島市市北區威海路203號509室,經營范圍包括依據《食品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批發蔬菜、水果、一類醫療器械。
2019年4月21日,市北區食藥監局的執法人員對國順康銘食品進行檢查時,該司正在經營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但是現場卻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市北食藥監局于當日予以立案。
經過調查,食藥監局認定,國順康銘食品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卻于2019年4月10日開始從事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經營銷售活動。并產生了違法所得1200元,而貨值金額為14260元。
依據相關法規,針對國順康銘食品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8日,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國順康銘食品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被依法扣押的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同時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信網了解到,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食品安全法第122條則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信網記者 張孝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