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分別于2019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開幕。
“熊孩子”犯重罪怎么治,代表委員支了不少招
半島記者 王學義
在過去的一年,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日益刺痛人們的神經。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尚未年滿14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象已經出現新變化,逐漸呈現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的特點,一些極端惡性案件時有發生。
對于一些“熊孩子”已經到了必須依法嚴懲的時刻。當下,到底應該怎么辦?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此進行了熱議,提出了不少寶貴的建議。
1
適度降低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呼聲四起。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這一規定本意是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然而隨著經濟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普及,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認知能力相較于過去處于同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更強。在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趨向成人化、低齡化,暴力程度也日益加劇,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惡性犯罪案件的新聞不時見諸報端。
有媒體對2018年發生的9起較為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進行了梳理,其中5起涉及故意殺人罪,2起涉及故意傷害罪,2起涉及強奸罪。這9起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有4起案件因嫌疑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4歲,被取消刑事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我國民法總則中已經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10歲下調到8歲,刑法也應考慮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樣才能確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應得到相應的制裁而不是逍遙法外。
方燕代表的建議也體現了不少專家的觀點。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南寧市天桃實驗學校副校長覃鴻代表建議,通過修改刑法適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增強法律威懾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2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非治本之策。
因為未成年人違法乃至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缺失,包括在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上都能找到“病根”。而且,懲處年齡的降低涉及到立法,這是非常嚴肅謹慎的事情,需要有民意基礎并得到社會廣泛認同,還是應該采取教育等多種措施綜合治理。
那么該由誰對“熊孩子”進行有效教育?一般來說是家庭和學校,可現實中很多家庭根本教育不了“熊孩子”,學校老師“不敢”教育,公安部門也無權處理。
不能不提去年發生的“12歲男孩弒母案”。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打后心生怨恨將母親用刀殺死。案發后,因吳某康未到法定年齡,被警方釋放。其父一度表示,兒子獲釋后想送回學校讀書,遭到多數家長反對。
理性而言,不能因為一個孩子殺過人,就推論他還會傷害其他人。但推己及人,誰愿意讓自己的孩子置于這種不確定的環境中?回到原來的學校不合適,而轉入其他普通學校,一旦了解情況,恐怕照樣會遭到其他家長的反對。可不讓他讀書又不行,一方面這是義務教育法所賦予他的權利,另一方面脫離了教育,他的人生將變得更為危險。那么,這個“弒母男孩”該去哪里?誰又能盡好對他的管教責任呢?
在輿論的聚焦和原學校家長的激烈反對聲中,2018年12月13日,沅江當地政府表示,吳某康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并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
3
不容忽視的是,大多數未滿14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都面臨類似沅江市的窘境。
那些危險的“熊孩子”到底應該去哪里?問題該如何解決?是否只能在寄托于輿情處理下的“特事特辦”?一旦輿情消失、公眾注意力轉移,然后又會怎樣?
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意味著可以放任自流,這不僅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識。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未滿十六周歲、有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能予以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但現實中,收容教養從制度到設施都不完善,比如工讀學校數量很少,在很多地方更是銷聲匿跡。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國內各地先后開展起工讀教育,到1966年左右,全國工讀學校數量超過200所,迎來一次高潮。很多人還有印象,上世紀80年代中期,曾有一部以工讀教育為題材的電視劇《尋找回來的世界》。然而,在隨后的三十多年里,工讀學校逐漸淡出了人們的視野。
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毛俊村黨支部書記廖仁旺則提交了《關于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監管體系建好辦好工讀學校的建議》,建議政府要高度重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督促每個市州建好一所工讀學校,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甚至犯罪的不滿十四周歲而家長無力管教的未成年人,要依法強制性送到工讀學校接受教育。
全國人大代表劉艷也提出,對于誤入歧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盤活現行法律規定的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刑罰替代措施,才是解決這一問題較為可行、高效的途徑。
4
可以說,這些建議頗具建設性。但不得不提的是,如今,我國現存的一些工讀學校正舉步維艱。
這些工讀學校面臨著招生難、教師待遇低、政策不完善等多重困境,比如,北京有的工讀學校甚至已經幾年未招到一名學生。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目前工讀學校招生以自愿為原則,“學生轉校需經過學生、家長和原校同意,并填寫入學信息表,由工讀學校和原校蓋章確認”。
這一自愿原則,使得很多家長不愿將孩子送入工讀學校,即便孩子犯了法,他們也怕孩子被貼上“標簽”,而寧可選擇轉學等其他方式。
自愿原則源于1999年出臺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前工讀學校招生只需經學校報公安局批準,或者公安局報教育部門批準,就可以強制實行。然而這部法律使得工讀學校招生不再具備強制力。
有專家指出,目前的工讀學校模糊了“教育”和“司法”的范疇,應該將工讀教育從目前的教育行政管理范疇,整體轉型至未成年人司法范疇。
今年,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抓緊形成修訂草案和修改說明,爭取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同步具備提請審議條件,為常委會順利有效審議相關法案做好基礎準備。據報道,這次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是大修改,條文增加了一倍。希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能加強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內容的協調配合,解決原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復、空白盲點等問題,為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5
當然,對于“熊孩子”,教育仍然是首要原則。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閩景認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建立精密的罪錯未成年人研判機制,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心理健康狀態、違法犯罪動機和原因等進行深層次探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同時,對于普通未成年人,也要加強前置性分析研判,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和潛在危險因素,不要等到孩子真正出了問題才去管教和處罰。”
來自司法實踐一線的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悅群提出,近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離異家庭、留守家庭、單親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不良家庭環境是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說明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影響巨大。加大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十分必要。她還建議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建立健全監護人替代管理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馮遠征則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家長失職。所以,未成年人觸犯法律,家長也應擔責。
據報道,今年2月12日最高檢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專門對社會關注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卻犯了重罪的“熊孩子”怎么辦的問題作出了回應,提出“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
問題已經到了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頭,我們只希望這樣的探索能快一點,相關立法工作也應盡快跟上,抓緊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