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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四個月咋還沒收到房?米羅灣四期開發商稱已由物業代收
半島記者 潘立超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半島都市報反映稱,他之前在米羅灣四期買了一套房子,根據購房合同約定是2018年9月30日交房,當時條款上有一個90天的寬限期,但是時間已經過去四個多月了,依然沒有交房,這讓不少業主感到十分無奈。記者采訪米羅灣相關負責人于經理了解到,在2018年9月30日前就已經完成了單體驗收就可以交房,但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整體驗收后才能交房,并且業主們也簽署了一個補充協議,房子由物業進行代收,根據合同約定,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問題。但是于經理的說法也受到了業主們的質疑,認為這個委托協議有很多漏洞,很多細節都沒有說清楚。
何時能交房業主很憂愁
“這個房子的購房合同本來說的是2018年9月30日交房,后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交房,合同里面有個90天的延緩期,現在90天的延緩期也已經到了,房子也沒交給我們,開發商一拖再拖,也不知道到 底啥時候能入住……”王先生說起此事,感到十分無奈,因為無法如期交房,導致自己還得在外面繼續租房。據王先生介紹,在2019年年初,部分業主代表曾經與開發商方面進行過溝通,當時說年后還 要進行鋼筋、混凝土澆筑和改造,這樣下去,到底啥時候能交房,又要繼續往后推了。通過王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記者看到,交房日期寫的是房屋通過了單體竣工驗收,2018年9月30日交房。如果甲方因 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房,則有90天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交房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寬展期到了還不能交付乙方,則需要賠償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但是,王先生還告訴記者,買房的時候開發商還要求簽了一個委托協議,委托一家物業公司代收房屋,將房屋轉給一家公司進行裝修,現在距離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已經過了4個多月,卻一直沒有交到業主的手里。
開發商:房子已由物業代收
有業主告訴記者,之前和開發商當場最新溝通的結果是,對方曾經口頭承諾4月末交房。對于此情況,記者采訪了米羅灣相關負責人于經理,于經理表示,根據購房合同的內容,單體驗收之后就可以交房,在2018年9月底,開發商施工單位以及部分業主代表曾經一起協商過相關事宜,當時都把相關的情況進行了解釋。另外,部分業主還公證了一份委托書,房子由物業代收,開發商已經把房子交給物業了,而物業代收房屋,相當于已經交房了,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方面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口頭承諾4月末交房的說法,于經理表示那是裝修單位的說法,并不代表開發商。
針對開發商的說法,業主們也出現了一些質疑的聲音:“業主們認為交房時間,應該是交到業主手里的時間,而不是開發商把房子交出去的時間,業主們認為12月末就該交房,超出范圍為延期交房。那份委托協議是買房的時候就簽了,截止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現在截止時間已經過了,算不算是霸王條款?委托協議里面后續的裝修改造何時結束也沒有規定,不知道有沒有人來監督,如果后面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算誰的,業主們都不知道如何處理。”
13日下午,針對業主們的質疑,記者試圖再次聯系于經理,但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的狀態。
律師:委托協議業主有權終止
山東有容律師事務所的李冰律師表示,根據已有信息判斷,補充協議或者說委托書是有效力的,但該公證委托可以撤銷。根據《民法總則》第173條第二項規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終止。《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一般認為,委托書的撤銷作為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可以單方撤銷委托。即便是經過公證的委托,也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撤銷委托。
李律師還表示,如果開發商并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交房,現在房屋處于無法交付的狀態,即便是作為受托人的物業公司,其事實上不能接收房屋,更不存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接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可以撤銷委托。根據目前的情況,業主如果想退房不太實際,建議相關業主與開發商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相關合理合法渠道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