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放棄繼承遺產還需要配偶同意?聚焦婚姻家事問題,專業律師在線解答
婚姻家事,事關一個家庭乃至家族的和諧穩定,對市民來說并非小事。不讓探望孩子就能拒付撫養費?繼子女能否與親生子女一樣繼承遺產?1月14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糾紛,山東良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林寶律師和山東良建律師事務所孫怡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就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婚姻家事糾紛進行解答。
1月14日上午9點30分,趙林寶律師接到了來自龍先生的電話咨詢。“我小時候父母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了,之后一直跟著我的母親生活,一直到2010年我母親和繼父黃先生結婚。”2024年3月,龍先生的繼父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因此,現在繼父的兩個孩子因為繼承遺產的問題與龍先生產生了矛盾,他們認為龍先生沒有繼承權。
趙律師詢問道:“你的母親與黃先生結婚后,有沒有承擔你的生活費或者學費?他們結婚后你和他們住在一起嗎?”龍先生表示,母親再婚的時候自己已經15歲了,當時還在住校念書。“但是我在周末或者節假日的時候都會回家和我的母親還有黃先生一起生活,他們也承擔了我的一部分生活費和學費。”
趙律師說道:“根據您的描述,我認為您有權利繼承黃先生的遺產。”趙律師表示,只要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那么在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間就可以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龍先生的母親是黃先生的再婚妻子,所以龍先生與黃先生之間形成了繼父子關系。另外,判斷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主要從再婚時繼子女是否成年、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方面來判斷。“黃先生和您的母親結婚時,您還是未成年人,他們承擔了您的部分生活費和學費。并且,您在節假日還和他們共同生活,這表明黃先生和您母親對您盡了撫養教育義務。”
“一直到我結婚后,我們也一直保持著正常的往來。”龍先生補充道。趙律師告訴龍先生:“您成年后和他們也時常往來,說明你們關系很融洽。綜合這些情況,您和黃先生之間形成了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趙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這里的子女就包括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按照這個規定,黃先生和龍先生雙方是有相互繼承權利的。所以,龍先生有權繼承黃先生的遺產。
熱線鈴聲接連不斷,孫怡律師接到來自白先生的電話,“我和我妻子以前關系很好,但是最近幾年因為我父親得癌癥,我不得不拿出時間照顧他,我妻子對此有意見,我們經常因為這件事吵架。”根據白先生敘述,自己的父親從生病到去世這段時間,妻子楊女士對他父親不管不問,對他母親也是從來不關心。兩人之間矛盾越來越多,感情也越來越淡,雙方均出現離婚想法。
“我父親去世前留下遺囑,把他名下的一套房產留給我。父親去世后,我和母親一起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證明我自愿放棄繼承父親名下的那套房子,房子由我母親繼承。”現在,白先生想與楊女士離婚,想要女兒的撫養權。但是楊女士不同意白先生放棄繼承的做法,并且稱如果要離婚,她要女兒的撫養權,并且要分割白先生父親名下的那套房產。“我自愿放棄繼承我父親的遺產還需要我妻子的同意嗎?”
“白先生,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看,您放棄繼承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孫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分割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您父親去世后,繼承就已經開始了,您在遺產分割前,通過公證這種書面形式明確作出了放棄繼承您父親名下房屋的表示,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孫律師補充道,繼承權是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而產生的一項民事權利。但是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接受或者放棄繼承,其他人包括配偶都無權干涉。
“雖然自己已經放棄繼承了,可我的妻子認為我們兩個還沒有離婚,我放棄繼承父親名下房子的行為侵害了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且,因為這件事,她堅決不同意女兒的撫養權歸我,認為我沒有理由爭取孩子撫養權。”白先生表示,自己很擔心因為這件事無法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孫律師告訴白先生,雖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很多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繼承這方面,在遺產實際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只有當遺產分割完成,您實際取得了遺產,在沒有遺囑明確只歸您一方的情況下,這部分遺產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您妻子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您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且無權爭取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后,關于白先生和楊女士的離婚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孫律師表示,法院會綜合多方面因素來判決,比如雙方的撫養能力、孩子長期以來的生活環境等。孫律師建議,白先生可以把自己在照顧孩子方面所做的努力和付出詳細向法院說明,這對爭取撫養權會有幫助。
問題解答>>
問題1:前妻因探望受阻就拒付撫養費是否合理?
李先生和前妻陳女士在2012年有了兒子小李。可后來他們感情越來越差,2019年兩人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里寫明,兒子小李跟李先生一起生活,陳女士每個月給孩子支付撫養費,同時她也能探望孩子。但這幾年陳女士一直沒有按照約定足額支付撫養費,李先生催了很多次都沒用,實在沒辦法就不讓陳女士探望孩子。前段時間,李先生又去找陳女士要孩子的撫養費,陳女士居然說因為李先生沒讓她好好探望孩子,所以她才不給撫養費。李先生詢問律師,前妻因探望受阻就拒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否合理?
律師說法:李先生,您前妻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法律角度來講,探望權和撫養費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按照你們的離婚協議,您前妻陳女士有義務按時足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外,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愛與關懷,探望權無論對于父母還是子女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權的存在能夠最大程度上減少離婚給子女造成的傷害,彌補父母與子女未生活在一起的遺憾與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您前妻覺得您沒有保障她的探望權,她應該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比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障她的探望權,但不能以此為借口拒絕支付撫養費。探望權與撫養費之間是互相獨立,互不制約的,當事人未能行使探望權也應支付子女撫養費,探望權未能行使不能成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問題2: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能否獲得支持?
郭女士和隋先生是經人介紹認識的,結婚后兩人有了一個女兒。2019年,隋先生去外地打工,從那以后,女兒就一直跟著郭女士生活,隋先生從來沒有給過撫養費,女兒的費用支出全部由郭女士一人承擔。隋先生曾于2022年和2023年兩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都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前段時間,隋先生再一次起訴離婚,郭女士也不想維持這種婚姻了,她詢問律師,隋先生這幾年沒給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能不能要回來?
律師說法: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裁判依據。隋先生兩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現隋先生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該會支持隋先生離婚的訴訟請求。郭女士,根據您說的情況,您是可以要求隋先生支付這幾年孩子的撫養費的。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就意味著,不管夫妻雙方處于什么狀態,比如分居或者鬧離婚,撫養子女的義務都是不能免除的。隋先生從2019年外出務工后就沒再給孩子撫養費,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這期間的撫養費支付問題。像您這種情況,法院可能會計算從隋先生停止支付撫養費的時間開始,到當前或者離婚判決生效的時間,這期間的撫養費他都需要承擔。關于撫養費的金額,法院通常會參照當地的經濟收入水平,還有孩子的實際生活、學習等方面的花費來綜合判斷。而且,在你們離婚后,如果孩子還是由您撫養,隋先生也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一般會給到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所以,在離婚訴訟中,您有權要求隋先生支付這幾年孩子的撫養費。
問題3:遺囑中,對于死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分配是否有效?
張女士的老伴吳先生是某單位的在編公職人員,他之前的妻子去世好多年了,兒子也在外地成家立業。他們是在吳先生退休后經人介紹認識的,后來還領了結婚證。吳先生晚年生病住院的時候,張女士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他。吳先生很感動,臨終前就留了個遺囑,說他生前住的那套自有住房讓張女士一直住到老,還說等他去世后,從單位發的撫恤金里拿5萬塊錢給張女士養老,剩下的撫恤金給他兒子用來給后輩祭祀。前段時間,吳先生因病去世,他兒子因為遺囑問題與張女士產生分歧,認為遺囑中對于撫恤金的分配部分無效。張女士詢問律師,老伴在遺囑里安排撫恤金和喪葬費到底有沒有效?
律師說法:張阿姨,根據您描述的情況,這里面涉及一些比較關鍵的法律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像您老伴遺囑里對自有住房設立居住權給您的安排,因為這屬于他的個人合法財產,且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這個部分是有效的 。而喪葬費和撫恤金并不屬于遺產范疇。喪葬費是專門用于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對喪葬事務支出的一種經濟幫助,它不是公民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財產。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政策,發放給死者近親屬和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帶有一定的精神撫慰性質,獲得撫恤金的是死者的親屬,并非死者本人。所以,您老伴在遺囑里對撫恤金進行處分,也就是從撫恤金中拿出5萬元給您的這個安排,是無效的。不過,雖然撫恤金和喪葬費不能當作遺產按遺囑分配,但在實際處理時,也有相應的原則。一般會在扣除辦理喪事的實際支出后,綜合考慮家屬與死者之間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撫養關系、生活緊密程度、家庭結構等因素,參照遺產處理原則在近親屬之間合理分配。您在您老伴晚年的生活中一直給予陪伴和照料,盡到了配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相反,吳先生的兒子直至吳先生死亡時才回來料理他的后事,法院在分配時會考慮這一點,應該會給您適當多分的。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 實習生 張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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