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離婚冷靜期需打好“法律補丁”
設置離婚冷靜期,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沖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但不是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沖動導致。是否設置離婚冷靜期,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統籌考慮,為一些特殊情況打好“法律補丁”。
斯涵涵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4日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李鉞鋒委員對此認為,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但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沖動導致。“對于有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沒有必要設置冷靜期。”不少網友表態支持委員的建議。(12月25日《新京報》)
在“離婚冷靜期”話題引熱議的同時,去年一則新聞也引發強烈圍觀:一女子遭丈夫家暴,當地法院卻判不予離婚,法官說,要給雙方“冷靜期”。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司法部門給雙方一個緩沖以及一個反思的機會,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是避免婚姻當事人輕率離婚、沖動離婚,以維護家庭穩定。據調研,當前一些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也探索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婚姻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給予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冷靜期滿后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態度決定是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但正如李鉞鋒委員所說的,不是所有的登記離婚都是沖動導致,相反,很多人是在深思熟慮之后做出的決定,這時若還要循例設立冷靜期,顯然并無必要。他建議設立甄別機制,增加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設置冷靜期: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比如,《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屬于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如同網友所熱議的案件中,已經到了女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地步,家暴程度嚴重,而假如依然將女性受害人機械地裝進“冷靜期”的框架里,輕者會延長其痛苦的等待過程,重則可能給其帶來更大的傷害。
離婚關系到夫妻關系、親子關系等諸多社會關系,對于當事人和社會而言都是一次“裂變”。設置離婚冷靜期,體現了“法律的善意”,而取消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的離婚冷靜期,則是對夫妻平等關系、婚姻法規的維護,是以人為本、細化、完善法規的正確思路,故而得到很多網友的力挺。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否設置離婚冷靜期,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統籌考慮,為一些特殊情況打好“法律補丁”。希望立法部門認真聽取代表與民眾的意見,制定出更科學、嚴謹的法律條文,弘揚法律威嚴與社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