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時評:“被結婚無法撤銷”,豈能只犯錯不糾錯?
2019-12-1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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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中
12月16日,貴州代女士因購房事宜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在重慶銅梁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王某某在河北邯鄲臨漳縣民政局登記。臨漳民政局工作人員證實了此事,但稱無法撤銷該條記錄。“民政局只有在當事人受脅迫結婚并有公安局證明的情況下,才能撤銷相關記錄。”還建議代女士走訴訟渠道,“我們拿到法院的撤銷文書后,才能從網絡上將婚姻登記記錄撤除。”(12月17日澎湃新聞)
法院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錯誤登記行為,確實是一種常見辦法。但讓人不解的是,相關單位明明是自己出錯,自已找出錯誤原因并進行相應糾正才是正途,哪有自己不能糾正必須讓別人替自己糾正的道理?這不是“甩鍋”嗎?這不但無端給受害人和法院增加負擔,也不符合訴訟的性質。畢竟,訴訟、爭訟的前提是雙方認識不一致,如果行政機關已經認識到錯誤,卻仍然只根據別人的糾錯結果進行處理,這的確更省事也沒風險,但不免有懶政、消極履職之嫌。
雖說《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實施細則都沒有關于婚姻登記部門主動撤銷的規定,但登記部門就沒有撤銷錯誤登記的權力、不能主動糾正錯誤嗎?顯然不是。對錯誤進行糾正,不僅是隱含著的權力,更是法定義務。法律在授權婚姻登記部門對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登記權力的同時,也授權其對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不予登記,以及賦予發現登記錯誤應予改正的隱含權力,并非對錯誤無權改正。
進一步來說,造成“被結婚”已有失職之嫌,假如再只犯錯不糾錯,更有懶政之嫌,有關部門甚至應該對此予以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