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公眾號散伙案有破冰價值
文/王學義
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四個人一起運營微信公眾號賺錢,沒想到后來分道揚鑣,還為了散伙費鬧上法庭。更讓人驚嘆的是,這個微信公眾號最終竟被“估值”為340萬元。日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全國第一起微信公眾號合伙運營團隊退伙財產分配案件。(12月2日央視)
這起案件刷新了很多人的認知。比如,很多人都知道微信公眾號做好了可以賺錢,但很難想象一個公眾號估值高達340萬元。而且,這并非某些網絡機構帶有水分的“估計”,而是法院綜合了微信公眾號自身的一些特點,還有預期收益等之后,所統籌作出的科學評估,這也是審判的重要依據。可以說,這起案件首先讓人們認識到了虛擬財產所具有的重要價值。
據報道,2016年,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四人共同設立了一個微信公眾號,以趙某個人名義注冊并開設銀行公共賬戶,四人分別或聯合署名發表文章。截至2017年7月,該微信公眾號已累計收入300余萬元。隨后,四人產生分歧,趙某自行修改了賬戶密碼,導致公眾號的合作運營無法繼續。因此,三名合伙人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公眾號及共同運營期間的收益。最終,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趙某向三原告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臺收入等。一審判決后,被告趙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因為此前尚無類似案件出現,該判決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破冰意義。其一,將涉案微信公眾號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因為它自己的標識,欄目架構及運營理念,有別于其他網絡資源,具有獨立性、可支配性及商業盈利價值。其二,將合作運營公號的四人,認定為個人合伙關系,因為各當事人協商建立涉案公眾號,以撰寫文章等勞務方式出資,共同運營、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其三,承認了微信公眾號的商業價值,因為其具有盈利模式和商業盈利價值。法院所做出的這些認定,都具有某種開創性。隨著法槌最終落下,假如今后再發生類似案件,此次判例將會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同時,這起案件也給公眾帶來不少啟示。比如,對于時下流行的“內容創業”團隊來說,最好先圍繞微信公眾號、頭條號等建立公司,將賬號注冊為公司賬號而非個人賬號。這樣一來,賬號注冊人會被微信認定為所有權人,假如日后合作結束,涉及到財產分割等問題,更加便于依法處理,容易算出一筆明白賬,也便于“好聚好散”。
另外,此案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對虛擬財產應有更明確的法律定位。關于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目前作了原則性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具體“規定”是什么,如今并不明確。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微信公眾號等虛擬財產該如何寫進法律,理應引起相關方面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