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停運損失誰來賠?
近年來,網約車已成為公眾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據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青島市共計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67036張,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126798張。2024年二季度全市接入平臺車輛67036輛,有營運數據車輛61409輛。如果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受損無法營運,停運損失應該誰來賠?即墨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記者了解到,網約車輛屬于營運性質,其停運損失雖是間接損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樣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網約車發生無責交通事故
車主獲賠停運損失2400元
崔某駕駛其車輛從事網約車工作,并辦理了營運所需的相關資質。2023年11月,孫某駕駛小型汽車,與崔某駕駛的網約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孫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崔某無責任。本次事故導致崔某的車輛需維修8天。孫某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雙方對停運損失的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崔某將孫某和孫某的保險公司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賠償其停運損失2400元。孫某對停運損失不認可,認為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提交了孫某簽字確認的投保單、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和保險條款,認為停運損失應當由侵權人孫某賠償。
即墨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駕駛其車輛從事網約車工作,并辦理了網絡營運所需的相關資質,有權主張因事故導致的合理停運損失。根據交強險條例規定及條款約定,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商業險的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停業、停駛等造成的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知悉免責條款并簽字蓋章確認。崔某的停運損失應由孫某賠償。根據網約車收入情況,最終法院酌定支持孫某賠償崔某停運損失2400元。該判決已生效。
網約車車主索賠停運損失
全責車主及相關保險公司被起訴
記者調查發現,該情況并不是個例。此前,城陽區的丁先生開車與網約車發生碰撞,丁先生負全部責任。網約車車主跟丁先生討要停運損失,買了全險的丁先生本以為該費用由保險公司來賠付。而保險公司理賠員告訴丁先生,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李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青島市市南區太湖路與王某駕駛的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車輛受損。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由于王某網約車維修10天,產生了停運損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賠償未果,遂將李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停運損失費。
2023年6月,李女士駕駛的小轎車與網約車主李先生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女士全責。李先生駕駛的網約車因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停運需要維修,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賠付停運損失及取送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但李女士并不認可這筆賠償。2024年8月,李先生將李女士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的小轎車系經批準的合法營運車輛,其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運而產生的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合理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網約車收入情況,法院酌定賠付營運損失共計2700元。對于原告李先生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網約車輛屬于營運性質
停運損失得到法律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寶清律師介紹,網約車司機屬于新興就業群體,車輛是網約車司機經營的工具,屬于營運性質,其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該損失在合理合法范圍內,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商業險是否賠付營運損失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如保險公司就停運損失的條款對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該停運損失則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如事故雙方就營運損失賠償達成一致,則按照雙方的協議處理,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