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曝光臺丨“熊孩子”敢想敢做不計后果,私自消費引糾紛
半島全媒體記者 郭巧玲 通訊員 高志濤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一直是國家非常重視的領域。據統計,前幾年平度消保委接到的涉及未成年人投訴,一般為從家中偷拿錢給游戲充值、購買零食、學習用品等,金額較小,近兩年來其受理了多起未成年人瞞著家長,私自購買商品,家長知道后要求退貨的投訴。2023年,平度市消保委受理了13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消費投訴,如孩子私自將家中黃金首飾變賣后購買商品、私自購買電動摩托車、手機、寵物等。從投訴數額看,呈現消費的金額越來越大,涉及品類越來越多的傾向。
瞞著家人,16歲孩子花費近6000元購買了一輛電動摩托車
某女士反映:2023年9月底自己家孩子(16歲)在平度市某品牌專賣店花費近6000元購買了一輛電動摩托車,因孩子未成年,家長到店要求退車,店方要求支付車輛損失費1600元,其對此不滿,要求相關部門協調免費退車,請責任部門落實處理并答復。
該案經平度市消保委了解,店方銷售時,未詳細核實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僅是詢問了家長是否知情、年齡多大了等情況,但家長是否知情,店方并未核實,對于該未成年人的年齡也僅是依據外貌判斷。經調查,實際是該未成年人瞞著家人,拿著家長手機用微信支付,后在兩天的騎行中,將車輛多處損壞,店方了解原委后同意退車,但因損失較大,要求家長賠償,最終經調解,由家長負擔了500元,由店方承擔了1100元。
該案中,該未成年人顯然不具備駕駛電動摩托車的資格(電動摩托車與燃油摩托車一樣,均需在交警部門辦理入籍掛牌及駕駛證后方可駕駛),危險性不言自明,所幸僅有車輛受損,并未出現大的交通意外,但對車輛造成的損失,家長也承擔了一部分,仍是對家庭經濟造成了損失。
未經父母同意,私自變賣家中首飾
某女士反映:孩子(15歲)私自拿著家中的黃金首飾到平度市某手機店買賣,該店又將黃金變賣,認為屬于非法交易,要求部門介入追回損失。
該案經平度市消保委了解,店方并未直接變賣,是因與該未成人認識,受其所托為其尋找黃金回收從業者,之后的交易由該未成年人與黃金回收從業者達成,銷售價值達12000元,經了解,該黃金飾品購買時近15000余元,該未成年人將此筆款項用于賭博及其他消費,家長后期發現后,錢款已花費大半,為家庭造成了很大損失。
某先生反映:孩子是未成年,未經家長同意(變賣家中首飾),7月28日在平度市揚州路的兩家手機店,分別購買了兩部手機,現有意退費,商家拒絕自己要求,來電投訴盡快退費。
該案經平度市消保委了解,來話人孩子13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未經父母同意,變賣家中首飾后,以1600元(新機,已開封激活)、6450元(二手蘋果手機)購買兩部手機并已使用9天。經平度市消保委調解,新手機銷售的經營者同意新機扣除400元折舊退貨,二手蘋果手機經營者答復根據手機現狀扣折舊退貨,但家長表示不接受,已建議其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平度市消保委提示市民: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充分關注孩子的日常思想及行為活動,尤其是初、高中階段的孩子,正是思維活躍的時期,很多事都是敢想敢做不計后果。作為家長,對孩子涉及消費等財務支出的情況應嚴格把控。同時對于家中的貴重飾品、現金等,應予妥善保管,對于自己的手機支付密碼,應對孩子保密或適時修改,避免給“熊孩子”們留下可乘之機,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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