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保護未成年人的好初衷 變成庇護罪惡成長的壞溫床
半島網評論員 孟祥龍
新年伊始,兩則關于未成年人的刺眼新聞,讓網友們看過之后不由得眉頭鎖緊、拳頭攥緊。
一則發生在湖南邵陽,七個初中女生對另一名女同學做出了扒衣服、扇耳光、燙身體等霸凌傷害行為,更可恨的是,這個小團伙的領頭女生楊某曾在開學當月內,先后三次對三人實施過類似行為。因為首惡楊某不滿14周歲,所以當地警方介入調查后,只能出具一張《不予處罰決定書》,只能把楊某交給家長和學校進行教育。
還有一則發生在廣東汕頭,兩個年輕男子在2號晚上駕乘摩托車沿街游逛,并朝路人投擲點燃的煙花,導致另一輛正常行駛的摩托車車主,因受到驚嚇失去平衡倒地受傷。警方很快就于當夜抓獲了兩個涉事男子,但因為都是未成年人,只能進行程度很輕的行政處罰,也同樣只能把二人交給家長和學校予以管教。
說到這里,又要搬出那個網絡金句了:法律要保護的,應該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人渣。
更值得商榷的是,既然不能對有劣跡、有惡行的未成年人“一棍子打死”,要給他們提供改過矯正的機會,那么“回爐重造”是最合適、最有效的方式嗎?
包括家庭和學校在內,如果原來的這種環境,能夠起到積極向上的教育作用,能夠從根本上正確地塑造人心的話,也就不會養出這樣骨頭里冒壞水的熊玩意了。所以,把已經做了惡事,已經顯露出陰暗一面的這些未成年人,重新交還到極可能不會有任何改變的舊環境中,指望著護子心切或是力不從心的家長能感化他們,指望著走走過場或是說話沒分量的老師能教育他們,從而讓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產生脫胎換骨的蛻變和升華,這不是癡人說夢嗎?這樣看似依法執行,實則是在扔燙手山芋的所謂未成年人行為矯正,是對社會安寧和輿論訴求相當不負責的形式主義。
即便站在亟需教育的那些未成年人的利益角度上,放眼長遠來看,如果不能在惡念惡行的萌芽期,就堅決有力地打掉這種有害的發展趨勢,那么當這些未成年人成了年,惡念更加頑固,惡行逐漸升級,造成的社會危害就越大,而這些曾經有機會選擇卻沒選對的未成年人,也極可能走上代價巨大的人生不歸路。
到底怎樣做,才是“保護未成年人”這幾個字的真意,需要我們每個人更認真的思考與探討,也需要法律法規更系統的完善與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