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延期的2020年全國兩會,將于5月21日拉開大幕。根據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決定于5月21日在北京召開。
民法典草案之侵權責任編、物權編:阻止高空拋物物業必須出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草案第七編“侵權責任”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此外,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自助行為措施不當致損,應當擔責
第七編第一章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多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等一般規則。并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一是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懲罰性賠償
關于損害賠償,第七編第二章規定了侵害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賠償規則、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等。同時,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草案增加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同時,草案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二是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草案細化了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權利人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轉通知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高空拋物墜物,有關機關應及時查清責任人
關于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第七編的其他各章分別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高度危險、飼養動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領域的侵權責任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并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增加規定,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二是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順序,即先由機動車強制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三是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四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五是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險責任,明確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六是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為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完善,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草案與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四章)。 據新華社
>>>觀點 “一人拋物全樓賠”作出修改
民法典草案在高空拋物墜物問題上有兩大進步,一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二是明確需要有關機關介入調查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犯罪嫌疑人)。
□半島記者 李珍 王洪智
“值得高度肯定的是,民法典草案還為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更好的法律解決方案,比如高樓拋物致人損害案件。”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王金堂教授表示,原《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規定盡管能夠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但是也使得無辜的居民可能無端成為“被告”,而真正有能力預防和懲罰此類現象的物業公司及公安部門等主體卻“置之事外”,從而引發諸多困擾。
民法典編撰過程中對這一問題做了更科學、更人性化的規定。與原《侵權責任法》相比較,民法典草案在這個問題上有兩大進步,一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避免了類似案件中物業企業作為旁觀者的不合理現象;二是明確規定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案件,需要有關機關介入調查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犯罪嫌疑人),結合前期公安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死亡案件發生后,公安部門需要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這樣就使得該類案件極有可能通過先期偵查程序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通過上述努力未能查明侵權人,從而還需要就受害人損失進行補償的,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從而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性的法律保障。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民法典草案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和在民事立法領域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價值追求,值得充分肯定。
>>>觀點 網絡侵權責任制度補充“反通知規則”
侵權責任編草案在“通知規則”和“紅旗原則”基礎上補充了“反通知規則”,給了疑似侵權的網絡用戶抗辯的機會。
□半島記者 李珍 王洪智
草案針對互聯網侵權規定了“通知規則”,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受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更要主動加以遏制,被動等待通知都是不允許的,這就是“紅旗原則”的體現。
侵權責任編草案在“通知規則”和“紅旗原則”基礎上補充了“反通知規則”,即網絡用戶接到傳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傳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該規定未對合理期限進行具體約定,但給了疑似侵權的網絡用戶抗辯的機會。
丁慧芬律師認為,用聲明進行自我辯解,否認侵權事實,出現此類情況說明對是否發生侵權事實產生了爭議,而互聯網平臺無法自主做出判斷從而需要侵權糾紛雙方通過進一步的投訴和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平臺給合理時間讓權利人去啟動維權程序,若無進一步舉動則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相對于“通知規則”而言“反通知規則”可以平衡爭議雙方的權利,讓被投訴的用戶有申辯的機會,防止有人利用“通知規則”濫用權利導致網絡用戶的基本權利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