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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之婚姻家庭編: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

2020-05-23 09:01 大眾報業·半島網-半島都市報閱讀 (379499) 掃描到手機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進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

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則

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款)。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制度,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

修改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定,平衡各方利益

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上贊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設三十日冷靜期

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三是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擴大被收養人范圍,符合條件未成年人均可

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作了規定,并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       據新華社

>>>觀點 “冷靜期”制度不是限制離婚

兩個人“可離可不離”、草率決定離婚、沖動決定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可以讓他們再思考一下,這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并不是限制離婚,也不是侵犯離婚的自由。

□半島記者 李珍 王洪智

在我國的婚姻制度中,結婚只有一個途徑,就是民政局登記結婚;離婚有2個途徑,一個是民政局登記離婚,另一個是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草案中對于登記離婚作出明確的“冷靜期”制度規定,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超律師認為,在訴訟離婚程序的現實實踐中,人民法院有一種審判慣例,或者說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多年的司法實踐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通常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向起訴離婚一方當事人釋明由其撤訴,給雙方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和可能。

黃超律師表示,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與否直接關系社會的穩定。“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文化傳統是我們每一個人繞不開的大環境。黃超認為,兩個人真正想離婚,設置冷靜期不會讓他們改變主意;兩個人“可離可不離”、草率決定離婚、沖動決定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可以讓他們再思考一下,這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并不是限制離婚,也不是侵犯離婚的自由,而是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前提下,敦促當事人反思自身、冷靜思考、妥善抉擇,以家庭為單位點滴保障社會的穩定和傳承、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將因離婚對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觀點 讓夫妻共同財產變得“不留死角”

民法典草案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與實際情況更加貼合,也進一步擴大并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讓夫妻共同財產變得“不留死角”。

□半島記者 李珍 王洪智

山東正航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秋航先后參與了《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修訂和意見征詢工作,提出近30條的修改意見。2019年9月4日,李秋航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立法調研工作的座談。

“婚內單方舉債究竟如何認定?”李秋航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司法解釋中的“共債共簽”等原則寫入民法典,通過法律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草案還進一步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伴隨經濟發展,就業方式、收入來源、家庭財產模式等變得多種多樣,而諸如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等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當中難免存在著較大爭議。民法典草案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與實際情況更加貼合,也進一步擴大并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讓夫妻共同財產變得“不留死角”。

李秋航介紹,民法典草案對“身體受到傷害”進行了明確規定,將“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修改為“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明確將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爭議的人身損害費用都列為個人財產,一方面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夫妻間身體受傷害一方的財產權益,也為受傷害一方的身體恢復和后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財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