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確保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落細落實,稅務總局決定以“減稅費優服務?助復產促發展”為主題,從4月1日起啟動第29個全國稅收宣傳月,把“帶溫度”的稅費優惠政策送到每一位納稅人、繳費人的...
?“青島大姨”稅宣小課堂(一)|發票
2020-05-0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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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所稱的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2.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
4.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5.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9.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10.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