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券未標注截止日期,商家卻說過期了?蟹都匯:公司規定有效期3年
半島網12月10日訊 近日,消費者張先生向半島網記者反映,他手中一張未標注截止日期和有效期的蟹都匯貴賓券,在領取時卻被商家告知“過期”,如果要取蟹要交30%的大閘蟹暫養費,令他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時又很氣憤,“沒有寫有效期,跟商家溝通得到的回復是任何時間都可以用。”對于這張貴賓券到底有無過期,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市民:貴賓券未標注有效期,理應不限制領取時間
張先生介紹,2021年前后朋友送了他一張蟹都匯的貴賓券,面值380元。在張先生提供的券上可以看到,券面并未標注有效期。同時,在“特別提醒”條款中,“券可換取大閘蟹義務保養期截止日為:20--年12月31日”中并未標注具體的年份,因此,張先生認為,該貴賓券并不限制使用時間。“2023年,我打電話咨詢的時候告訴我有這個券,什么時間來拿都可以。”
張先生告訴記者,今年12月8日一早,他到蟹都匯市南店也就是位于云霄路71號甲的青島旗艦店取蟹。卻沒想到,工作人員告訴他券過期了,如果要取蟹要交30%的大閘蟹暫養費。張先生認為,券既沒有寫有效期,也沒有標注截止使用時間,商家的要求并不合理。
蟹都匯(青島旗艦店):公司規定是三年有效期
為何商家認為張先生的貴賓券過期,有何憑據?12月10日上午,半島網記者致電蟹都匯(青島旗艦店)了解情況。工作人員解釋:“他是2019年的券,券上面都有出票的時間,咱們家規定是三年有效期。現在是24年了,他需要交30%費用也不過分。”
對于該工作人員所說的“3年有效期”,張先生表示“并不知情”,他認為“券上面寫的只是簽字日期,但沒有注明是發行日期。”
律師:商家條款不合理
對于張先生與商家的糾紛,半島網記者咨詢了文康律師事務所李瑞敏律師。李律師表示,商家條款不合理。“商家跟消費者之間相當于訂立了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有效期,應該是一直有效。”李律師認為,商家的行為違反了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知情權】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李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可采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途徑,協商不成,可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