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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瓴金資本管理及兩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因為特定方發行產品提供便利并按照其要求進行投資交易等

2024-10-10 15:24 大眾新聞·半島新聞閱讀 (12838) 掃描到手機

近日,證監會青島監管局官網公示的行政監管措施(〔2024〕31號)顯示,青島瓴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為特定方發行產品提供便利并按照其要求進行投資交易、財務管理不規范、現場檢查時未如實提供有關材料等問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青島瓴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同日公示的行政監管措施顯示,聶仁波作為瓴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能履職盡責、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同時,因聶仁波在調查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違反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條例》第四十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聶仁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同日公示的行政監管措施顯示,劉瑞民作為青島瓴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資經理,在履職過程中未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劉瑞民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愛企查顯示,青島瓴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注冊地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2號樓105戶,法定代表人為聶仁波。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

(大眾新聞·半島新聞記者 文鴻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