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日照12月6日訊(記者 胡芳泰 通訊員 梁作升)朱某某受雇于日照市金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7日,在金橋物業管理的轄區日照市燈塔廣場清潔路面衛生時,被鑲嵌在木棧道上的螺絲絆倒摔傷,致其髕骨骨折。
受傷后,送往醫院治療,造成各項經濟損失9163.13元。出院后,朱某某多次找金橋物業協商賠償事宜,金橋物業都以未曾雇傭朱某某在本公司工作,不存在雇傭關系為由拒賠。
2014年11月26日,索賠未果的朱某某來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為其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過調查取證證明,朱某某與金橋物業形成雇傭關系,且朱某某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摔傷的,根據有關規定,金橋物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朱某某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其訴訟,東港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朱某某與金橋物業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金橋物業賠償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的60%,即5497.88元。
金橋物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4月4日,朱某某因上述傷情再此入院,作左髕骨骨折術后內固定裝置取出術,花費醫療費8497.36元,城鎮醫療保險報銷5391.15元。余款找金橋物業索賠,金橋物業拒賠。
2016年4月11日,朱某某第三次來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東陸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志杰為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師接案后,經了解案情后分析認為, 朱某某與金橋物業存在雇傭關系,朱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過程中被摔傷,該事實已經由生效的(2015)日民終字第413號民事判決書查明。
朱某某在前次治療時,采取了左髕骨骨折手術,術后在朱某某體內安放了固定物。從朱某某本次住院治療項目來看,主要治療內容為“左髕骨骨折術后一年內取內固定”,能夠證明朱某某本次住院與在金橋物業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侵權法》的規定和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日民終字第413號民事判決書,朱某某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應當有金橋物業承擔60%。
2016年4月12日,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朱某某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金橋物業賠償住院醫療費等損失4016.63的60%,即2409.98元。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開庭審理了該案,審理過程中,在審判員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金橋物業賠償朱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2400元 ,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給朱某某,該案一次性處理完畢。
【案件點評】:受援人朱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朱某某是一位近八旬的老人,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提供三次法律援助。案件標的額雖小,但援助律師沒有因為案件標的小而敷衍了事,而是通過具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這項政策真正落實基層,使受援人充分的認識和體會到法律援助的真誠關懷和法律援助的救助力量,是法律援助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該案通過三次法律援助,為其索賠經濟損失,讓受援人感受到社會溫暖,該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贊揚。法律援助承辦人付出的辛勤和汗水得到了回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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