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劉婷婷 整理
【案例】
劉師傅與某單位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后來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事后單位卻遲遲不肯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劉師傅自行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最后得到認定。劉師傅不禁提出疑問:難道單位不積極履行申請工傷認定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嗎?
【法律來幫您】
街道司法所提醒,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每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了明確的規定。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它不僅要承擔劉師傅的工傷保險費用,對與劉師傅申請工傷認定花費的鑒定費等費用,也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小叮嚀】
當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怠于履行申請工傷認定義務的現象頻繁出現,其中一種原因是因為很多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力時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當前不愿意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與此同時,很多勞動者也盲目地認為只有單位才能夠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因而一味地等待單位為自己申報,耽誤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超過了時效,最終使自己的權利白白失去。因此在這里提醒廣大勞動者,千萬要注意避免此類情形的發生。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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