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聚焦丨今起施行!彈性退休怎么“彈”?養老金怎么領?最全解讀來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三部門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辦法于2025年起施行。彈性退休怎么“彈”?如何辦理?一組問答帶你了解↓↓↓
“退休年齡”變在哪兒?
彈性退休制度的實施,讓退休年齡從過去的剛性節點變成了一個彈性區間。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區間里的年齡退休。但是基準點就是“法定退休年齡”。
那么,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齡?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過去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和55周歲。《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提出,從2025年1月1日起——
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的女職工,每4個月延遲1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63周歲和58周歲;
原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的女職工,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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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退休如何體現?
法定退休年齡發生變化之后,彈性退休是如何體現?
按照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
如何“往后彈”?
一名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與他協商一致繼續工作,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期間彈性延遲退休。
一名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56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與她協商一致繼續工作,可以在56周歲至59周歲期間彈性延遲退休。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張熠表示,這段時間里,相對返聘等非正式的雇傭,職工仍然享有比較全面的勞動權益保護。
按照規定,實行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低于女職工50、55周歲和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如何“往前彈”?
一名1970年1月出生的男職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1歲4個月。按照政策規定,他可以最早選擇在60周歲退休。
一名1982年1月出生的女職工,原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8周歲,未來可以選擇在55周歲至58周歲之間彈性提前退休。
一名1979年1月出生的女職工,原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2周歲1個月,未來可以選擇在50周歲至52周歲1個月之間彈性提前退休。
如何辦理彈性退休?
彈性提前退休怎么辦理呢?個人又該如何結合自身的情況選擇?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年齡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書面形式明確延遲時間等。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該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的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
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該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的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
例如:一個男職工2031年達到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6年。
如果選擇在2029年彈性提前退休,只需要滿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
如果該職工彈性延遲退休到2034年。2034年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只需要滿足2031年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最低繳費年限16年即可。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魯全指出,從總體上而言,是一個從低的原則。對于參保者或者對于養老金領取者而言,有利于達到最低法定繳費年限。
彈性退休的權益如何保障?
彈性退休制度實行后,職工的個人權益如何保障?社保經辦服務又做了哪些優化?
《暫行辦法》規定——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單位與職工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或提前受理等服務。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張熠介紹,我國養老金包括單位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費的個人賬戶部分。
社會統籌這部分和社會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年限掛鉤。晚退休一年,社會平均工資更高;繳費年限更長,養老金待遇更高;繳費越實,繳費基數越高,待遇越高。
彈性退休賦予更大的選擇權,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工作意愿、企業需求、身體條件、家庭情況選擇退休時點。據相關經辦人員介紹,對于臨近退休人員,特別是2025年一季度申請退休的人員,彈性提前退休的申請時間已不足三個月,也將特事特辦,急事特辦。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體現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 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 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八條 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條 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
就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這個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自愿、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職工可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于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實施后,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為落實好自愿、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執行好《決定》提出的彈性退休政策,三部門制定了《暫行辦法》,明確了彈性退休辦理程序、權益保障等內容,對優化社保經辦服務提出了要求。
問:彈性退休年齡如何確定?
答:堅持自愿、彈性,是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重要原則。職工在《決定》明確的法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可以選擇彈性提前或彈性延遲退休。《暫行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后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歲至62周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周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商一致,還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提前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規定,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這一規定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明確告知形式為“書面”,以確保彈性提前退休為職工本人真實意愿;另一方面,明確提前告知的時間,便于用人單位在人員安排上有所準備。
問:《暫行辦法》在彈性延遲退休辦理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提出,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這些規定體現了雙方協商一致,保障了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勞動者權益,也有利于穩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預期。同時,《暫行辦法》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問:職工選擇彈性退休時,最低繳費年限如何確定?
答:根據《決定》要求,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考慮到改革實施過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會有差異,《暫行辦法》根據彈性退休政策對此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細化,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問: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為落實從嚴管理干部要求,《暫行辦法》規定,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問:《暫行辦法》在職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服務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單位應不晚于職工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為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于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問: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社保經辦服務將做哪些方面的優化調整?
答:人社部門將通過社保經辦服務模式創新,不斷促進社保經辦服務持續優化。一是大力推進“退休一件事”工作。組織各地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系統協同和數據共享,實現退休相關聯辦事項“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提升用人單位和群眾獲得感。二是逐步開展退休提醒服務。主動對接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前提醒參保人員可以考慮選擇退休時間,告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漸推開退休預先服務。提前受理臨近退休人員提出的相關檔案信息審核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等業務申請,方便參保人員提前了解自己歷年的參保繳費情況。
半島新聞客戶端綜合整理,素材來源:央視新聞、新華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民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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